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物资借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2-03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的物资借用管理机制,促进校社联、社团在物资借用方面工作的高效化、便捷化,同时提高物资的循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物资归校社联所有。物资的借用管理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外联部(以下简称外联部)负责,包括对物资的采购、整理、统计、借用与回收工作。

第三条 校社联物资借用原则上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开放,所有需要借用物资的活动须得到借用组织或个人所在相关单位的书面审批,同等条件下优先我校学生社团活动使用。

第四条 凡借用物资的社团都有义务爱护物资,并及时归还物资以保证其循环使用。在物资借出期间,借用物资人员即为该物资安全的直接负责人。若有损坏需按价赔偿。

 

第二章  社团组织借用流程

 

第五条 借用物资必须经由外联部办理,任何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正规的物资借用流程,擅自出借或使用物资。

第六条 借用物资需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联系外联部并前往新体110社联办公室填写物资借用申请表(电子版请自行下载附件一),待外联部清点完毕并确认仍有空余物资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在出借物资时,外联部工作人员需严格检查物资是否完好,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在归还物资时,外联部工作人员需再次严格检查物资是否有损坏。如有任何损坏,社团必须当场向外联部提出申明,外联部当场记录与登记,并留下社团负责人的具体信息,由社团与外联部双方协商物资赔偿

第九条 借用物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日。如需续借,社团借用物资人员需提前联系外联部并前往新体110社联办公室进行相关的办理手续。续借期限不得超过两日。

第十条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归还物资,社团需提前联系外联部并协商可行的归还日期。

第十一条 借用物资需出示经批准的相关活动审批表及本社团的相关证明。社团借用物资人员需出示本人的学生证或学生卡,将其作为抵押,并于归还物资时取回。

第十二条 办理借用和归还物资手续需在校社联正常值班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在申请大量的物资转运时,社团需对其进行编号和整理。

第十四条 在搬运巨大、尖锐的物资(如帐篷,长桌等)时,社团需小心谨慎,轻拿轻放。

第十五条 如遇物资紧缺,外联部将视情况适当调整对社团的物资支持。

 

第三章  非社团组织借用流程

 

第十六条 借用物资必须经由外联部办理,任何非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正规的物资借用流程,擅自出借或使用物资。

第十七条 借用物资需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联系外联部并前往新体110社联办公室填写物资借用申请表(电子版请自行下载附件二),待外联部清点完毕并确认仍有空余物资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在出借物资时,外联部需严格检查物资是否完好,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归还物资时,外联部工作人员需再次严格检查物资是否有损坏。如有任何损坏,组织必须当场向外联部提出申明,由外联部当场记录与登记,并留下该组织负责人的具体信息,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借用物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日。如需续借,社团组织借用物资人员需提前联系外联部并前往新体110社联办公室进行相关的办理手续。续借期限不得超过两日。

第二十一条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归还物资,非社团组织需提前联系外联部并协商可行的归还日期。

第二十二条 借用物资需出示经批准的相关活动审批表及本组织的相关证明。非社团组织借用物资人员需出示本人的学生证或学生卡,将其作为抵押,并于归还物资时取回。

第二十三条 办理借用和归还物资手续需在校社联正常值班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请大量的物资转运时,非社团组织需对其进行编号和整理。

第二十五条 在搬运巨大、尖锐的物资(如帐篷,长桌等)时,非社团组织需小心谨慎,轻拿轻放。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物资紧缺,外联部将视情况适当调整对非社团组织的物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如遇社团组织与非社团组织借用物资发生冲突,外联部将视活动的轻重缓急进行协调与批准工作。

 

第四章  物资借用申请表填写说明

 

第二十八条 物资借用人员需出示本人的学生证或学生卡,将其作为抵押,并于归还物资时取回。

第二十九条 表格内容需如实填写。外联部需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严格核实。

第三十条 表格虚线以上部分需借用物资时填写完成,虚线以下部分需归还物资时填写完成。

第三十一条 表格需双方负责人即(非)社团组织的物资借用人员和校社联外联部审批人员同时签字方可生效。借用物资和归还物资时均需签字。

第三十二条 外联部核实无误后,将物资借用申请表盖章并做好相关记录入案工作。归还物资时,外联部需严格核实物资的完好性。

 

第五章  其他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 物资在借用过程中若出现损坏,遗失等情况,物资借用者需作原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严禁物资借用者将物资转借给第三方。一经发现,校社联将追究其责任,并不再予以物资支持。

第三十五条 赔偿价款需为现金,并于原定归还日期内同借用物资一起交至校社联外联部。

第三十六条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校社联外联部负责人:

   15827309007

蒋晨辉  13819047306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20151203.docx
附件二2015120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