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创业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8-05-17浏览次数:2113


创业基地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为宗旨,是为我校大学生创业实践、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2017年暑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新体育中心)在学校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进行了扩建及装修升级。增加4个创业项目用房,扩建后建筑面积约1500m2,分为学研转化空间、教培服务空间、社会服务空间、创业苗圃书吧、一带一路风情馆、科技创新空间、创业沙龙、创业诊所、联创空间、文化创意空间等区域。为提高基地管理效率,加强对各创业团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基地有效运行,特制定入驻创业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我校建立了创业基地。为保证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创业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    创业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扶持和鼓励高校学生、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准许进入创业基地的企业享受政策扶持。

第二章  基地管理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经营时间的规定:经营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700,各创业团队每天需按时到岗。无故超过十个工作日未上班的,取消其入驻资格。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积极配合校团委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七条    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第八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第九条    入驻企业需要使用创业沙龙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一天到团委办公室进行报批。

第十条    入驻企业要服从校团委、创业学院的管理,无故不按时上交校团委要求的材料或不参加校团委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入驻创业基地协议。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校团委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校团委及下辖管理部门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应爱护基地基础设施,自觉维护基地面貌。

第十八条    针对创业基地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可邀请创业导师进行指导。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节假日期间加班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必须做到离开创业基地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    销售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严禁化学危险品混放,易爆物品不准进货,易燃物要放在指定地点,进货包装纸箱、木板条和杂草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    经常检查电灯、电器开关等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异常现象或不安因素,应及时报请修理。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要爱护创业基地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创业基地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入驻企业办公区域内清洁卫生由入驻企业自行打扫。过道、走廊清洁卫生由相关企业协商轮流打扫。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应做好企业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集中摆放在楼层内的垃圾桶中,并尽可能保持垃圾桶的清洁,由专人统一清理、运送。

第三十条    入驻企业应配合创业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

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创业基地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校团委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每个入驻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账册,做好部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入驻创业基地企业经营者须聘用相对固定职员,并按相关规定按时给予合理报酬,录用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按照创业基地管理工作的要求,编制财务月报表,将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税费、利润等情况定期上报。

第三十六条    货币收入和支出必须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逐笔记载、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

第三十八条    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单位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根据不同经营形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商品进货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

第三十九条    应收账款要及时收回。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四十条    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5天向校团委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创业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八章  其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地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能影响其他入驻企业的正常办公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入驻企业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基地。

第四十五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楼宇外墙、门窗上粘标识及宣传品。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固定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创业基地内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舞会、音乐会及类似活动。

第四十七条    创业基地内不得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不得出售伪劣产品。如有投诉及处罚,责任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各入驻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校团委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创业项目及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按时上下班,无故缺勤的;

(三)不配合校团委及创业学院有关工作我行我素的;

(四)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六)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入驻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创业基地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支持方式:优先匹配产学研基金;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等。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入驻的企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71026日),试行期为一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业学院

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