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主讲法治新闻人才试验班第十讲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1-16浏览次数:0

  (通讯员 吴晨鹏 李雨薇 姚有为)11月15日上午,法治新闻人才试验班第十讲《传媒的特性及法律规制》在文治六楼会议室举行。法学院理论法学系主任陈柏峰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法治新闻人才试验班指导老师张今柯担任主持人。

 

 

  陈柏峰教授从传媒人和法律人的共性切入,认为两者都常常自称维护正义,实际却更多以经济利益为根本导向。传媒权力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其西方理论依据是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国家构成学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学说。根据这些学说,媒体应该具有公共性、独立性。然而,从实证角度去看,传媒的独立性最早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获得的。

  以学理层面的梳理作为铺垫,陈柏峰教授进入讲座主题,重点论述资产阶级革命后传媒所具有的两大特性——“政治性”与“商业性”。他从实证角度分析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传媒经历的三个阶段:政党媒体时期、自由报刊时期和垄断时期,分别论述不同时期的传媒如何受到政党、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和制约,从而表现出政治性。在当前的互联网传媒时期,传媒的政治性同样有所体现。在谈及传媒的商业性时,陈柏峰教授指出,商业性贯穿了传媒发展的各个时期,传媒与所有的其他企业一样:投入成本——生产产品——赚取利润。最早的传媒是出卖新闻的报纸,后来则主要通过广告赚取利润。新闻是商品,因为它们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传媒向民众出卖新闻,以获得民众的注意力和“眼球”;再通过向广告商出卖民众的注意力和“眼球”,来获取利润。

 

 

  陈柏峰教授进一步深入我国传媒发展的现实中,从具体案例出发分析传媒的运作,剖析传媒政治性和商业性的实现,以及它对传媒伦理的破坏。

  最后,陈柏峰教授强调,需要将传媒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对传媒的行为设定底线,并严格执法。政治和意识形态建设层面,也需要加强法律保障,在不干涉传媒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以法律的方式为传媒设定底线;并培育更多的健康力量参与政治意识形态市场的竞争。此外,更需要加强传媒的行业伦理建设,以职业伦理约束传媒和传媒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