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电教楼教室申请、使用及管理程序,提高团学活动教室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大程度的满足全校各级团学组织、各学生社团使用需要,特重新修订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务部负责全校除研究生及成人教育等专用教室之外所有教室的调配,根据学校及教务部安排,校团委负责电教楼教室的日常管理,管理及使用需在遵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中南大教字(2004)31号】(见附件1)的基础上,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电教楼教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由校团委具体办理使用及审批手续。
二、教室借用原则
第三条 电教楼教室借用单位原则上为全校各级团学组织、各学生社团,教室使用范围原则上为全校团学活动、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条 电教楼教室借用范围为无正常教学任务的电教楼教室(根据学校教务部每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室不得用于与团学活动、社团活动无关的用途,更不得将借用的教室用于营利目的或以借用为名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
三、教室借用程序
第五条 各级团学组织、各学生社团须使用电教楼教室的,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计划外使用电教楼教室资源申请表》(见附件2),经主管单位负责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提前2—6个工作日携带本人校园一卡通在校团委组织部办公室(新体育中心108)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只可申请借用当天所在教学周和下一教学周的教室资源,查询及办理借用教室手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具体借用说明如下:
1.校级学生组织活动须经校团委分管老师签字同意并加盖校团委公章;
2.学院团学组织活动须经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3.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活动须经负责老师签字同意并加盖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非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活动须另外加盖挂靠单位公章;
4.学校其他单位活动须经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请人在校团委办理借用手续后,需于次日携带本人校园一卡通领取《电教楼教室使用审批单》并提交至电教楼管理员,作为教室使用的有效凭证。
四、教室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严禁校外企业或校内学生组织借教学或学生活动名义,未经校团委许可,在电教楼教室内组织营利性培训、讲座等商业性活动及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校团委将取消该单位和申请人借用电教楼教室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校团委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或占用电教楼教室,用于与团学活动、社团活动无关的用途。违反本条规定的,校团委将取消该单位和申请人借用电教楼教室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严禁伪造、篡改教室借用申请、审批单,违反本条规定的,校团委将取消该单位和申请人借用电教楼教室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因故取消使用教室的,未经登记不得擅自将教室资源转让给其他使用单位,原教室申请人应在使用教室日期前凭《电教楼教室使用审批单》到校团委组织部办公室办理撤销教室借用手续,交由校团委统一安排空教室资源。违反本条规定的,校团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该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借用电教楼教室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负责教室借用及管理的工作人员需严格审批、规范借用及管理程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借用或租用教室给他人使用,对审批管理不严的责任人,校团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借用教室的申请人或单位违规使用教室的,其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因审核不力须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校团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该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借用电教楼教室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相关单位已借用的电教楼教室,因学校重要会议、活动或教学考试等需要,经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后,由校团委负责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借用电教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校团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电教教室申请表.docx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中南大教字(2004)3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