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曙光学子招募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4-09-15浏览次数:125

各学院团委:

  “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是由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及其所属肯德基品牌向中国青基会捐资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专项公益基金。基金倡导“受助—自助—助人”的公益理念,形成了“学业资助+餐厅实践+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资助模式。

  2009年7月,经学校申请、省青基会推荐、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会评审,我校成为湖北省唯一一所“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二期实施高校,也是我校目前最大的单项资助项目,每年30万人民币。根据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会和中国青基会2014-2015学年资助工作实施意见统一安排,现将2014-2015学年“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受助学生推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2014级全日制四年制本科新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院推荐2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持有本人身份证,身体健康;

  2.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大学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的2014级四年制全日制本科新生;

  3.热爱祖国,思想进步,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生活简朴;

  4.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各科考试总成绩排列名次在全班前50%.

  6.在学习的同时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并有优异的表现;

  7.充分认同曙光基金理念,受助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肯德基餐厅400小时实践要求(按照肯德基正式员工标准计时工资)和曙光公社200小时社会服务活动的要求,做到学以致用,回报社会,提升能力。

  三、申请时间

  2014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四、受助金额及发放方式

  从新生入学时开始资助,连续四年标准为一至四年级依次按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额度发放。学校、省青基会、肯德基每年对受助生在校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和在肯德基餐厅实践及曙光公社社会服务等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可以连续申请享受资助到本科毕业,若复审不合格,将终止资助。资助款按学年划拨,由曙光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直接划入受助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申请程序

  1. 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庭背景资料等。

  2. 学院初评公示

  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按照申请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筛选、推荐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天;

  3.校团委复审

  校团委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后复审,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学生名单

  4. 确定最终名单

  通过到肯德基餐厅参观、座谈等环节,相互了解,双向选择,最后省级青基会和肯德基公司确定最终15名受助学生。

  六、推荐要求

  1.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层层遴选,严格把关,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2.受助生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接受资助后每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各科考试总成绩排列名次在全班前50%,能达到基金每年复审的学业要求;

  3.考虑到受助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肯德基餐厅的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新生的选择应考虑受助生的学业安排、个人能力、身体状况以及往返肯德基餐厅的交通等因素;特别强调应具备吃苦耐劳和踏实肯干精神,性格活泼开朗,适合从事餐厅工作;

  4.鉴于基金资助额度高,且可以连续资助,各学院要对受助生的选拔应优中选优、困中选困,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做好推荐工作,各学院对受助学生的真实情况承担直接责任,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5.请各学院指导本学院初评受助对象填写《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并于9月29日下午16:00前将《申请表》及学生个人书面申请(主要介绍家庭情况,一式两份,可打印,字数不限),由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校团委109办公室。

    联系人:张艳芸,88386796

  附件1: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资助申请表.doc

                                                                                                                                                    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