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武财金〔2018〕355 号)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8-05-20浏览次数:11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辖内各支行,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除《关于完善<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武银营〔2017〕27 号)规定的人群外,增加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但从事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的个人除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或 1 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 2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调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四、修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金发〔2016〕29 号)文件要求,2016 年四季度起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最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2个百分点。(凡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2 个百分点的,各贷款银行从 2018 年二季度开始调至基准利率上浮 2 个百分点以内。)

五、增加贷款贴息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申请二次或三次贷款,须提供银行按时还款凭证、工商营业执照、与带动就业人员(2 人及以上)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的工资流水,企业还应为职工依法缴纳不少于 6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六、加强协作优化服务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主要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

本通知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明确的,按武银营〔2017〕27 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及相关政策由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