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小艳 项安琪 向伦香 马 昕 李婧煜 杨 桐)11月24日晚,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二十七讲讲座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受邀主讲。本次讲座围绕“违约金法律问题”展开。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众多师生前来聆听。
张红首先代表法学院对王洪亮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随后简要介绍了王教授的求学经历,并谈到王洪亮研究的主要是研究技术性民法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讲座伊始,王教授从《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切入,辅以“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等具体案例,对违约金的定义进行了解析。他通过德语和拉丁语中“违约金”的含义,向大家阐释违约金是一个合同,是约定的“惩罚”,具有附随性义务。他进一步指出违约金的功能是担保,由此深入分析了担保功能的正当性,并从台湾、德国和中国的具体法律条文切入,对违约金分类、违约金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他强调,违约金制度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王洪亮比较了违约金制度与定金、损害总额预定等其他制度,并确定具体区分违约金制度与损害总额预定的标准。
谈到违约金构成前提时,王教授特别指出要区分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还阐述了违约金的过错要件与接收价款的情况。谈及违约金与履行损害赔偿的关系,王洪亮说认为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选择性竞合的关系,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司法解释,对酌减规则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相应的标准。
在讲座尾声,王洪亮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良好热烈的互动。此次讲座,王洪亮对违约金制度进行了深刻探讨,使法学院师生享受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