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民畅谈环境立法问题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05-13浏览次数:0

  (通讯员 赵倩男 姚有为)57日晚,在文治六楼会议室,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就“法律的规制目标——环境立法问题研究”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解释。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研室主任余耀军副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高利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张忠民副教授到场出席讲座。

 

 

 

  徐祥民表示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的全球性问题,通过环境立法来保护环境是我国的重要措施。但是如今我国却面临着这样的难题:为何随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体系愈加完善,环境危机却愈演愈烈?很多民众甚至是行政法部门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落实执行力度不够。但徐祥民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法理中所建立起来的“规则—法则”模式的弊端,这种设立标准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而真正能够良好控制局面的措施就是对“量”的控制。在对此问题的解读上,徐祥民借鉴了两种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一是商鞅的“禁、使”,“禁”即禁止,“使”则使动,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确定明确的规则标准,这确实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成就。二则是量的限制,通过“令行禁止”式的命令来掌控。徐祥民提出我们在环境保护立法目标的规制中,要跳出传统法理的规则思想圈子,通过对量的控制来挽救环境危机。

 

 

  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读中,徐祥民阐述量控制的重要性,表明导致中国的水污染的原因是“同样的排放量按照同样的标准排放进了不同容积的水体中”。徐祥民强调,只是通过设定标准规则而不从总体量上来限制,环境保护的实现就会遥遥无期。

 

 

  在交流环节,关于一些关于落实量的限制在环境保护中的问题,徐祥民做出了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