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秀枝 曹庭枝 李 亚 李 元)5月16日晚,“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民法基本原则立法”的主题讲座在文泓楼四楼报告厅准时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于飞教授主讲,法学院民商法学系系主任高飞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于飞教授谈到不同的民法学学者对于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观点。对此,他认为应当从纵向之我国民法发展的历史和横向之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这两个维度来把握我国民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内容该如何确定。
讲座过程中,于飞教授重点论述了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别,并特别指出“概括条款首先是‘条款’,是个裁判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向大家介绍徐国栋将民法基本原则分为价值宣示意义上的原则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意义上的原则这一观点,他进一步将我国《民法通则》中现有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另一类是概括条款,即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于飞还表示“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产生和权利行使”,并强调这两者分别对应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
在从比较法上切入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进行分析之后,于飞提出了“民法效力是否贯彻民法始终;民法基本原则是否真的有立法、司法、守法的意义”等反思。基于这些反思,他针对民法典编纂中的民法基本原则部分应怎样处理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两个方案。方案一是在现有基本原则的框架上作一定的调整,按照徐国栋的观点将基本原则分为价值宣示意义和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意义上的两类原则。具体表现为规定权利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五个基本原则;方案二是只保留现有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且不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结合实际情况,他甚至提出了“立法上的方案一,解释上的方案二”这一想法。
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出自己的问题如: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应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成要件等。于飞一一作出了详细的回答,现场掌声连连。
讲座尾声,于飞对民法典编纂提出自己的观点:“民法不是一个以创新为目的的学科,而是一个以解决本土问题为目的的学科。在改变之前应当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在改变中应当进行大量举证,我们对传统要存有敬畏之心。”对整场讲座的内容,高飞评价其研究成果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