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教授与师生共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05-25浏览次数:0

  (通讯员 杨慧鑫 鲁甜甜)521日下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卞建林教授做客我校,给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的精彩讲座。我校校长杨灿明教授出席讲座,并向卞建林颁发聘书,聘任卞建林教授为我校客座教授。我校副校长姚莉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詹建红教授作为点评人,诉讼法学系严本道副教授、尹丽华副教授、张浩老师、郭倍倍老师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姚莉教授简单介绍后,卞建林教授以“话题的由来”作为开场,围绕“何为”、“为何”以及“如何”这三个关键词,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他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当下,不能拘泥于公检法三机关哪家权力独大,而是要加强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机制应该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

 

 

  何为“以审判为中心”?卞建林教授指出,就是要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凡是与定案有关的证据均需在庭质证,与定案有关的事项均需在庭审理;此外,还要发挥法院对审前程序的监督制约,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联系,强调侦查只为起诉服务,使审判脱离侦查活动而具有独立性。

 

 

  为何要“以审判为中心”?卞建林教授指出了三个方面的原因,这就是法院不中立、控审不分离、侦查权过度膨胀。我国的法院对审前程序的无所作为,使得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司法监督根本不到位,所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以审判为中心,以加强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发挥审判对审前阶段的指引和制约作用。

 

 

  如何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卞建林教授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健全刑事司法权分工配合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公检法三方关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借鉴德国等法治国家的经验,正确定位侦查与审判的关系;突出庭审作用,使之实质化,解决好控审分离问题;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保护当事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让律师能够充分有效地辩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詹建红教授结合卞建林教授的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对这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立足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职能的调整,从“检察应对”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话题的思考与其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