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新视野学术沙龙举行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1-03浏览次数:0

  (通讯员 李亚 杨千 李玥 孙楠)1029日中午,中南法学新视野学术沙龙第十八讲于文治六楼会议室举行。法学院袁中华副教授以“民事诉讼法上法律关系范式之批判”为主题开讲,李栋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副院长胡弘弘教授、陈柏峰教授等教师参与此次沙龙,部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生到场聆听。

 

 

 

  简述本次讲座“民事诉讼法上法律关系范式之批判”主题的讲解脉络后,袁中华首先阐明了此次讲座的主题的由来,他是因对于《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进行解释而引发了对于该问题的关注。由于该解释第91条使用的是“法律关系”概念而非“权利”或者“请求权”概念,由此引发的思考是:为何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并未完全遵从规范说而以法律关系作为思考证明责任分配的基准。这一以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基础概念的思维模式,他称之为“法律关系范式”。这一范式并非仅仅体现于证明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标的、当事人、案由等问题上也有所体现。例如对诉讼标的,我国通说对它的理解,、基本是“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与“旧实体法说”区别甚大,而法律关系又是一个可大可小、捉摸不定的概念,由此造成了诉讼标的问题的司法实践的混乱。追究这一“法律关系范式”的由来,其实源于实体法,即萨维尼开创了这一术语并将其作为民法的基石,但德国法的发展实际上并未遵从萨维尼的思路,而是将权利作为了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化工具,并在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贯彻了请求权基础思维。

 

 

  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他认为,法律关系包括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核心就是权利;应当借助于具体法律关系去解释我国民法上的“法律关系”,这样也有利于解决证明责任等问题。但为了避免问题的复杂化,从长远来看应该摈弃这种法律关系范式,在证明责任、诉讼标的等问题上坚持权利范式,即以请求权作为其基础思维工具。

 

 

 

  法律关系包括互动环节现场气氛活跃,教师们就诉讼标的、证明责任、一事不再理等要点展开激烈讨论。李栋最后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赞同了袁中华的权利说构想,并为其研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