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桥大学史明洲博士解读古典辩论原则的界限与修正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1-16浏览次数:0

  (通讯员 李凯丽 卜文会 张丽娜 张雪)1112日中午,中南法学新视野学术沙龙活动第二十讲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博士史明洲担任主讲人,法学院诉讼法学蔡虹教授任主持人,诉讼法学袁中华副教授为评论人。法学院院长徐涤宇教授,理论法学系李栋教授,经济法学系韩桂君副教授,诉讼法学系刘春梅副教授及部分师生一同参加讲座。

 

 

 

  史明洲博士以自己学习德日法学体系的经验为依据,通过不同的视角,讲述了古典辩论原则的历史起源和在各个地区的发展,并与中国法律现状对比,给参加本次活动的老师和同学带来极大的启迪。

 

 

 

 

  史明洲博士首先展示了古典辩论的经典三原则和其根据,如本质说、手段说、多元说等。他提出古典辩论原则存在的固有缺陷:只存在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平等。以此缺陷为引,史博士对怎样修正辩论原则作出详细说明。一是立法者直接救济弱势一方当事人;二是法官依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三是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及实质性程序的保障。从立法者角度来说,历史上许多立法人员或组织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实现平等,但此种方法受到实践情况限制,并不是最科学的。从司法者的角度,“保障”当事人实质平等时应警惕职权主义的复权。史明洲博士指出,协作主义及新程序保障理论内在的职权主义基因与我国司法实务中曾经或仍然存在的职权主义有天然的契合性,但坚信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程序是性价比最高的诉讼制度。因此,中和以上两者,他提出第三种思路:实质性程序保障,并详细阐述辩论权与辩论原则的二元结构和事案解明义务的主要运用。

 

 

 

  袁中华副教授对史博士本次讲座作出评议,他首先肯定了史博士第三进路的正确性,并结合中国法律和实情研究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韩桂君副教授基于第二条近路,对当代法官判案退缩的原因进行了简述,提出建立与完善法官保护机制。郭倍倍老师则对讲座中提到的开示证明制度在中国行使的意义提出了疑问。史明洲博士以清晰而严密的逻辑一一回答了教授老师们的疑问。最后,主持人蔡虹教授充分赞扬了此次学术交流对我院诉讼法学重要启迪作用。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交流讨论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