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祯副教授主讲“行政管制与行政制裁之区分及运用”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1-16浏览次数:0

  (通讯员 李雨薇 杨千 张留景)1111日下午,应我校教务部部长刘仁山教授的邀请,东海大学法律系黄启祯副教授在文添楼402教室作了“行政管制与行政制裁之区分及运用——以水土保持法为例”专题讲座。参加讲座的有向在胜教授、钟丽副教授、黄志慧博士等老师以及我院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向在胜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黄启祯副教授通过列表方式展现出行政作用十大主要类型:行政立法、行政管制、行政检查、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执行、实时强制(紧急处置措施)、行政保全、行政指导、税捐课征和行政征收。他指出在此诸多行政作用类型中,除了行政立法与某些强制措施及行政指导外,其余大致均属所谓的不利处分或称负担性的行政处分;且其中只有在行政制裁项下的不利处分,方属裁罚性之不利处分,除了罚锾与没入外,尚包含其他裁罚性之不利处分。行政管制与行政制裁作为此次讲座的主要讲述对象,不仅是众所熟悉的,还是行政作用之主要类型。

 

 

 

  行政作用分类之体系架构上,黄启祯副教授以水土保持法为例,并辅以美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实例,他对行政管制与行政处罚之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他征引水土保持法、各环保法律、区域计划法与都市计划法中有关“限期改正”的措施,得出虽均课予相对人一定义务而属不利处分,但“期限改正”不具裁罚性,故非行政罚法上所称之行政罚。相对的,罚锾、没入或其他裁罚性之不利行政处分,则应皆纳入行政罚法规范之范围。此外,黄启祯副教授提出“状态责任”这一重要概念,并强调此类责任人之认定与归责,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志之有无的影响,且不以主观上有可归责性及可罚性为前提。

  讲座气氛浓烈,获得在场师生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