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言解法官责任制的三个模式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2-10浏览次数:165

  (通讯员 李亚 徐晓雨 李玥)129日晚,中南法理讲坛第十讲在文泓楼学术报告厅开讲。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主讲“法官责任制的三个模式”。我校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担任此次讲座的主持人。著名刑辩律师、我校法硕合作导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律师担任评论人。法学院法理学科负责人张德淼教授、陈柏峰教授、伊万博士、蒋楠楠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虎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陈默博士,以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到场聆听。

 

 

 

  陈瑞华教授首先概述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并从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两个方面详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可能加剧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因此可能对法院、检察院有所冲击。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但错案标准和只追究办案责任造成法官与案件的利害牵连,因此可能导致独立裁判的虚化。

  陈瑞华教授表示“法官责任制的三个模式”包括结果责任模式、程序责任模式和职业伦理责任模式。他援引法制史学者的观点,指出古代对于法官责任的严厉追究是慎刑思想和防止法官滥用权利的体现。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为有效管理法官,同时转嫁责任风险问题的存在,结果责任模式因此产生。程序责任又称过程责任,陈瑞华教授指出,由于程序内治理的失灵,为惩罚违反程序法的法官,唯有依赖程序责任模式。在对美国法官的职业豁免权和政治任命制予以阐明的基础上,陈瑞华教授表示,将办案责任转化为职业伦理责任,有利于解决中国腐败问题,有利于推动中国司法改革健康发展。

  “中国目前的法官责任制是结果责任和程序责任的二元模式,职业伦理责任模式处于萌芽阶段”,陈瑞华教授总结道。他认为,未来办案责任逐步削弱是大势所趋,由此法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和听证会等新的责任追究机制将会产生。

 

 

 

 

  提问环节现场气氛活跃,同学们就司法艺术性、疲劳审讯、依法治国和宋朝法律制度等方面与陈瑞华教授进行深入交流。陈景良教授对陈瑞华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并对探索问题的模式和司法核心价值发表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