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解读独立辩护论的限度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5-12-14浏览次数:0

  (通讯员 李新宇 李亚 彭雪梅)1210日,中南法学新视野学术沙龙第二十四讲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开讲。我校校友、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虎副教授主讲“独立辩护论的限度——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我校法学院副院长胡弘弘教授、理论法学系陈柏峰教授以及法学院多位老师参加本次讲座,部分学生到场聆听。法学院诉讼法学系系主任严本道副教授担任此次讲座的主持人。

 

 

 

  陈虎副教授首先援引三个典型案例——原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案、重庆李庄案、陕西华南虎照案,并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予以概述。在此基础上,他指出,独立辩护论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走向更加强调当事人控制的独立辩护观。

  陈虎副教授分别从独立辩护的理论基础、与诉讼构造的内在冲突、辩护律师的双重义务、后果主义的分析四个方面展开阐述。我国传统辩护理论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但是,绝对的独立辩护论会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形成分歧,导致辩护效果自相抵消,破坏控辩平衡,同时强化被告人证据来源的诉讼角色,使其沦为诉讼程序的客体,破坏现代诉讼构造。另外,考虑到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定位的本末倒置,以及独立辩护对被告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他认为独立辩护论必须设置一定的边界。

  陈虎副教授对独立辩护论的限度予以详述。他指出,第一,基于平衡诉讼构造的考虑,律师独立辩护应更多强调独立于外部干扰,而非片面地强调独立于当事人。第二,基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关系合理定位的角度考虑,在辩护目标上,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志,但在辩护策略的选择上,则可以适当独立于当事人。第三,基于尊重律师行业自主性和维护被告人最大利益的角度考虑,在事实问题上,律师应当更多地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而在法律问题上,则可以适度独立于当事人。

 

 

  互动环节,现场气氛活跃,陈虎副教授分别就有效辩护、实体辩护及程序辩护等问题与在场师生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