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蕴大爱情怀——王文静做客中南法理讲坛

发布者:校团委发布时间:2016-06-05浏览次数:1

  新闻网讯(学生记者 邱依文 乐 昊 摄影 杨云凤)518日下午,中南法理讲坛第十一讲——《少年司法的价值取向》在文添楼408开讲,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王文静担任主讲人,法学院张德淼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研究生到场聆听讲座。

   

 

  王文静副主任以自己经办的未成年罪犯案件为例,向同学们介绍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她通过2015年武汉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数据,展开对诱发未成年犯罪的外部原因的分析,并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她认为罪错未成年人除作为具体案件的加害者之外,同时也是受害者,因为罪错未成年人往往都成长于缺乏关爱或不完整的家庭,受教育的不足与长期生活在充满暴力文化的环境。犯罪是社会问题在特定人群上投射的结果,而未成年人犯罪则是社会问题投射发生作用的最集中、最剧烈的恶果。

   

 

  接着,主讲人从理论基础、司法原则和价值三个层面对少年司法需要“大爱情怀”进行了剖析。她认为,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反映未成年人的“非理性”、“冲动”等特点,结合其中具有的复杂社会成因,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应当与处理成人案件进行区别。为此,她对国家亲权理论进行了介绍,从学理上解释了为何要在司法实践展现对于未成年的重视和关爱。然后,她以两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具体案件为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说明了当代的少年司法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一原则,她表示必须在具体的司法价值冲突中做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选择,着重表现司法功能中对罪错少年的教育作用,实现司法的恢复作用,而非司法惩罚作用。

   

 

  对于目前仍在探索中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王文静副主任简要概括了湖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她梳理了我国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在肯定对保护未成年人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与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设计初衷不相符的现状,并根据个人的研究及实践对完善这些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提出了不少建议。

   

 

  在交流的环节上,气氛高涨,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学向主讲人提问并分享了自己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的经历和思考,王文静副主任都予以了详尽的回应。